《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肇慶市市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解讀
2023年2月28日肇慶市人民政府印發《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肇慶市市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肇府函〔2023〕27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便于各地各部門及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和執行相關內容,現將《通知》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強化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責任,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推進落實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本級機構編制部門編制本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報本級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和《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并向社會公布”的要求,結合2019年市機構改革后部門“三定”規定以及相關機構編制調整文件和有關工作實際,印發《肇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肇慶市市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
二、編制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等。
三、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市本級制定主體范圍。采用正面清單形式,明確我市有權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分為四種類型,一是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32個),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組織(3個),三是其他市級部門(10個),四是功能區管委會(4個)。另外,除明確列舉的49個制定主體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也可以本單位名義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是明確相關工作要求。明確制定主體可以本單位名義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明確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本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并向社會公布。